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查核,應將該捐贈人之資料收錄至人工生殖資料庫;經查核其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並應予以列管。主管機關查核後發現該捐贈人已列管於另一機構者,應以書面通知該申請查核之機構不得接受該捐贈人之捐贈,如已取得該捐贈人之生殖細胞,應予以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