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2條 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應通報之人工生殖資料如下:一、生殖細胞捐贈人健康檢查及評估。二、捐贈生殖細胞施術結果。三、捐贈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未完成捐贈、返還、銷毀、轉贈或轉移之資料。四、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個案之資料。五、人工生殖個案資料。六、受術夫妻生殖細胞或胚胎銷毀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