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1條 受託藥商應訂定管制藥品移轉作業程序。其於不同建築物之間移轉者,應填具移轉單;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移轉目的。二、移轉日期及時間。三、轉出及轉入建築物名稱。四、移轉品項之品名、料批號。五、經手人員會同食品藥物署人員稱量確認之重(數)量。六、經手人員與複核者及前款食品藥物署人員簽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