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受託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食品藥物署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應終止委託:一、違反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二、未具備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三、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四、違反第五條規定。五、違反第六條規定。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其保全計畫內容與第二項規定不符。七、違反第八條規定。八、違反第九條規定。九、違反第十條規定。十、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十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十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