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3條 法規: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3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應就其所調劑藥品之來源憑證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至少保存三年。前項文件、資料,得以電子化方式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