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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調劑處所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之作業面積,並應與其他作業處所明顯區隔。
前項六平方公尺作業面積,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前設立之藥事作業處所,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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