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稱原料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係指各有效成分原料及其每一處方成分原料(包括製程中加入輔助原料及色素)之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檢驗成績書。
原料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規定如下:
一、申請查驗登記藥品所用之原料,如依據藥典者,應依序註明藥典名稱、年次、版次及頁數。
但依據之藥典,以中華藥典、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出版之藥典、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採用之藥典為限;其版本限出版日起五年內。
二、新成分新藥得依廠規為主。
三、檢驗所需之標準品,應註明係PrimaryStandard或WorkingStan-dard。
如係PrimaryStandard者,應註明來源;如係WorkingSt-andard者,應註明來源、批號及標示含量(或力價)、檢驗規格、檢驗成績書、標定程序。
四、色素應有檢驗規格及方法;香料無需檢附檢驗規格。
五、每一處方成分原料之檢驗成績書,應為所附成品批次使用之原料檢驗成績書。
六、原料應依規格逐項檢驗,如有減免者,應檢附減免之書面作業程序及其他全項檢驗批號之檢驗成績書。
七、檢驗結果如為數值者,應以數據表示;檢驗方法為比對標準品者,得以「合格」表示。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本章用詞定義如下:一、新藥:指本法第七條所稱之新藥。二、學名藥:指與國內已核准之藥品具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之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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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條本章所稱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係指藥品製劑之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規定如…
- 第11條本章所稱批次製造紀錄,係指與送驗樣品同一批之批次製造紀錄。但如無法檢送同一批次或無須送驗者,得以查驗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日…
- 第12條本章所稱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包括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藥商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之證明文件。證照黏貼表應黏貼下列證照之影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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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條藥品品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取得所用廠商名稱之商標權者,不在此限。二、以藥典記載…
- 第15條藥品製劑包裝及申請書包裝欄之記載,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載明包裝數量、包裝材質及包裝形態。二、瓶裝之內服液劑、糖漿劑,除…
- 第16條申請書之申請者商號、代號、住址、電話、藥商執照字號,與負責人及管理或監製藥師之姓名、住址及證書字號欄,應詳實填明並加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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