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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章所稱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包括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藥商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之證明文件。
證照黏貼表應黏貼下列證照之影本或照片:一、藥商許可執照。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但輸入藥品免附。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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