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之原料名稱及分量欄,其記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處方應以最小單位之含量為標示。
二、分量限以法定度量衡單位填寫,增率不得計入。
三、含生藥成分之西藥製劑,其處方中之有效成分排列方式,統一為化學成分在前、生藥成分在後。
四、注射劑之處方所用溶劑、溶解輔助劑、安定劑或其他賦形劑,均應詳細記載,並均應適於注射用;其處方以最小單位含量表示為原則。
但如係乾粉、凍晶注射劑,得以最小包裝之含量標示。
五、香料應記載品名及分量;著色劑應詳細記載英文品名及分量;防腐劑或其他賦形劑,均應詳細記載其品名及分量。
六、人工甘味劑如經認定於醫療上有須使用者,得准使用。
但不得使用於營養液劑。
七、如係膠囊劑者,除應載明其內容物之全處方外,軟膠囊應載明軟膠囊殼之全處方,硬膠囊應載明膠囊殼之色素名稱。
八、原料藥應依藥典收載原料成分、含量之標示法記載。
九、藥品成分如同一品名下有二種以上酯或鹽類、或含結晶水及無水物之成分者,均應明確記載申請案件係採用何種。
十、藥品之有效成分來源(製造廠名、廠址及其國別)應予載明,並於查驗登記核准後以電子方式登錄來源資料。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本章所稱批次製造紀錄,係指與送驗樣品同一批之批次製造紀錄。但如無法檢送同一批次或無須送驗者,得以查驗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日…
- 第12條本章所稱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包括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藥商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之證明文件。證照黏貼表應黏貼下列證照之影本或…
- 第13條申請案件檢附藥品之化學、物理性質資料、藥理與毒性試驗資料、藥物動力學資料、生體可用率、臨床使用文獻及其他研究報告,應提出…
- 第14條藥品品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取得所用廠商名稱之商標權者,不在此限。二、以藥典記載…
- 第15條藥品製劑包裝及申請書包裝欄之記載,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載明包裝數量、包裝材質及包裝形態。二、瓶裝之內服液劑、糖漿劑,除…
- 第16條申請書之申請者商號、代號、住址、電話、藥商執照字號,與負責人及管理或監製藥師之姓名、住址及證書字號欄,應詳實填明並加蓋印…
- 第18條申請書之適應症欄,其記載應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藥品效能或適應症品目資料為準,包括藥品再分類品項、藥品再評估結果、指示…
- 第19條申請書表所附之切結書(甲)及切結書(乙),填寫時應載明具切結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切結日期,並均加蓋與申請書相同之…
- 第20條藥品之標籤、仿單、包裝,應符合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事項刊載。其擬製與刊載之方式及內容,應符合下列規…
- 第21條藥品製劑確效作業之實施,規定如下:一、申請查驗登記時,得先行檢齊申請藥品之分析方法確效作業報告書及關鍵性製程確效計畫書。…
- 第22條申請藥品查驗登記或變更登記執行之國內臨床試驗及應檢附資料,規定如下:一、廠商執行國內臨床試驗,應符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 第22-1條下列藥品應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一、新成分新藥。二、基因工程藥品、疫苗類藥品、屬新成分藥品之血漿製劑及過敏原製劑。三、其他…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