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者應對有關其是否已符合顧客要求之資訊進行監管以作為對品質管理系統績效之量測之一。
製造業者應決定獲取與利用該等資訊之方法。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之回饋系統以提供品質問題之早期警示,且能輸入矯正與預防措施流程。
製造業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從生產後階段獲取經驗,並構成回饋系統之一部分。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14條
第三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標準模式 › 第五節 量測、分析及改進
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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