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者應保管在其管制下或使用中之顧客財產。
製造業者應鑑別、查證、保護及安全防護供其使用或構成產品一部分之顧客財產。
當顧客財產發生遺失、損壞或發現不適用之情況時,製造業者應向顧客報告,並維持紀錄。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10條
第三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標準模式 › 第四節 產品實現
第110條
第三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標準模式 › 第四節 產品實現
第110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