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6條 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其展覽或示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請者應將下列醫療器材於展覽、示範期間結束或治療、臨床試驗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退運原廠,並將海關退運出口證明文件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一、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或第三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儀器樣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