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依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藥物樣品,應檢附下列資料:一、申請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二、完整之治療方式、療程及相關文獻。三、病患同意書。四、藥物原產國上市證明、仿單或各國醫藥品集收載影本。申請藥物樣品之適應症、用法用量與原核定不符者,除前項各款規定資料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令申請者檢附相關臨床文獻。第一項樣品屬生物藥品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