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5條 依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申請醫療器材樣品供特定展覽或示範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醫療器材仿單、說明書或目錄及其中譯本。二、醫學會、學術機構或醫療院所同意展示函。三、載明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絕不出售、讓與、轉供他用與用於臨床治療及依第十七條規定按時退運之切結書。具輻射之醫療器材,並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同意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