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16條 法規: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6條 本辦法之各項書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受檢查業者應依書表所載事項,備齊相關資料;填寫書表及檢附之資料,限用繁體中文及英文;如非繁體中文或英文者,應另附繁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