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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檢查,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工業主管機關檢查當地之藥物製造業者;其檢查期間及重點如下:一、每年舉行一次。
二、檢查重點除藥物製造業者之設備外,並包括其製造、加工、裝配之作業程序、品質管制及其成品、半成品、原料、配件容器、包裝、標籤、仿單與工廠或場所之安全、機器按裝排列及操作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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