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藥物製造業者經檢查所見缺失,應依檢查機關核發之檢查報告或有關文件,於期限內改善並檢送改善報告。執行檢查之機關得視受檢查業者之違規情節,或於受檢查業者逾期未改善或其改善報告仍有缺失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