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14條 法規: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4條 檢查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檢查時,得索取並影印相關文件;必要時,得取樣、照相並錄音存證。如受檢查業者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時,得逕予判定該次檢查結果為不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