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5條 法規: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編 設廠基本條件 第5條 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區分,不得互為挪用。製造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之場所設備均應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但使用符合人用藥品規格製造動物用藥品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