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軟膏(含眼用軟膏)、栓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設備。二、篩粉設備。三、加熱釜。四、調勻設備。五、充填(分裝)設備。六、軟膏管封閉設備。七、栓劑模型冷凝設備。八、滅菌設備。九、粉塵收集設備。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之設備,於不裝軟膏管之工廠,得免設置。眼用軟膏製造工廠,另應視需要設置空氣潔淨、無菌充填(分裝)及無菌試驗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