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36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