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7條 法規: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應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查驗之用為限;抽取樣品後,應交付憑據予報驗義務人。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