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9條 法規: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條複審時,認定文件、資料不完備者,廠商應於收受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