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其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繳納初審審查費,並檢具完整樣品及下列文件、資料:一、申請書表。二、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三、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四、產品之安定性試驗報告。五、產品製程概要。六、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資料。七、產品衛生檢驗規格及其檢驗報告。八、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九、產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十、申請者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