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檢附文件、資料,與申請內容不符。
二、含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禁止使用之成分,或其成分不符合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公告限制使用之規定。
三、包裝、標籤或仿單未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標示。
四、品名與包裝、標籤或仿單使用之文字及圖案,有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之情事。
五、有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六、其他與法規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不符之情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之化粧品,不得含有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前項化粧品含有牛、羊組織成分者,應檢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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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條第四條、第五條申請案之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其經查驗登記核定發給許可證者,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
- 第15條前條查驗登記事項如下:一、品項。二、品名;屬系列產品者,其型號或色號。三、主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四、劑型。五、仿單、標籤…
- 第16條第十四條許可證,應記載有效期間及除前條第五款以外之其他各款事項。
- 第17條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或未繳納費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於前項期限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屆…
- 第19條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污損或遺失者,申請人得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其申請換發者,並應檢附原許可證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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