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9條 法規: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6-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9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其申請人應依實際數量,就其使用或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至少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