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二、實際使用情形與核准內容不符。三、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經撤銷或廢止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