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第二條第二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公司、商號、大專校院、法人、團體或機構,其依法立案或登記證明。二、研究試驗計畫書,其內容包括研究試驗之目的、方法與期間,及產品用法、用量、與需求數量。三、包裝、容器及仿單。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