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6條 法規: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6-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申請人檢附文件、資料有缺漏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