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特定用途化粧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一、化粧品業者輸入供查…
- 第3條申請前條第一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二、國外廠商最近二年內出具之委託代…
- 第4條申請第二條第二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公司、商號、大專校院、法人、團體或機構,其依法立案或…
- 第5條第三條第三款及前條第二款需求數量,每項產品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查驗登記:十二瓶(盒、罐、包、袋、支)。二、研究試驗:依…
- 第6條申請人檢附文件、資料有缺漏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 第7條依本辦法申請專案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與申請案內容不符。二、檢附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三…
- 第8條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二、實際使…
- 第9條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其申請人應依實際數量,就其使用或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至少三年。
- 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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