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第7條 法規: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受託機構於檢驗部門主管、檢驗人員或檢驗有關場所、設備異動時,應即通知委託機關。前項異動足以影響受委託檢驗項目之能力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終止其委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