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執行驗證之程序及管理 第20條 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驗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命驗證機構撤銷或廢止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證明書: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取得驗證。二、違反本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情節重大。前項撤銷或廢止處分作成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