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執行驗證之程序及管理 第19條 驗證機構應於驗證效期內,對驗證通過之食品業者至少實施一次追蹤查驗。前項追蹤查驗,驗證機構得不事前通知食品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