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執行驗證之程序及管理 第15條 前條之審查及評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駁回其申請:一、食品業者之生產或製程未符合本法及其相關規範。二、因可歸責食品業者之事由致書面審查後三個月內無法進行實地評鑑。三、自申請案受理之次日起,因可歸責食品業者之事由逾六個月未完成驗證。前項駁回決定作成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