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9條 法規: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非食品業者取得登錄字號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