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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食品業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或內容申請登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完成登錄之食品業者,應給予登錄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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