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