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6條 法規: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