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技術證照人員從業期間,每年至少八小時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構)辦理之衛生講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