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四條專門職業人員,其職責如下:一、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劃及執行。二、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規劃及執行。三、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及執行。四、食品原材料衛生安全之管理。五、食品品質管制之建立及驗效。六、食品衛生安全風險之評估、管控及與機關、消費者之溝通。七、實驗室品質保證之建立及管控。八、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九、國內外食品相關法規之研析。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