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食品業者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登錄平台登錄各該人員資料及衛生講習或訓練時數。前項登錄資料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登錄。食品業者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