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2條 食品業者申請檢體複驗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檢驗費用;原檢驗機關(構)應優先複驗。抽樣之檢體無適當方法保存者,得不受理其前項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