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0條 抽樣之檢體送驗時,主管機關應填具檢驗單,並派員送至或郵寄至檢驗機關(構)。對於易碎品或有特殊貯存要件之檢體,送驗過程中應採取適當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