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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
二、內容物含量,得視食品性質,註明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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