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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品名,其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名稱與食品本質相符。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未規定者,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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