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完成登錄,取得之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二、依本法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編號。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查驗登記許可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