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1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六章 具結先行放行 第21條 報驗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保證金,應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情事者,前項保證金應予退還:一、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並取得輸入許可通知。二、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並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