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9-1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六章 具結先行放行 第19-1條 輸入產品申報或標示為有機農產品,其符合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者,於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前,查驗機關得於報驗義務人具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