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報驗義務人:指輸入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以下併稱產品)之業者。二、查驗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三、查核:指由查驗人員臨場核對產品品名、規格、包裝,並就其外觀、性狀、標示及其他依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所為之檢查。四、檢驗:指由查驗人員抽取樣品送交實驗室,依其性質,進行感官、物理性之檢查,及生物、化學性之化驗。 本條定義的名詞 報驗義務人 查驗機關 查核 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