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9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六章 具結先行放行 第19條 輸入產品非屬逐批查驗,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於報驗義務人具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一、檢驗時間超過五日。二、查核或抽樣困難。三、容易腐敗或變質。四、產品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所。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逐批查驗之產品,得準用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